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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所个人所得税

2021-11-12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管中,应根据合伙师事务所账簿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收入,确定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审计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1、账簿健全。能够真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为基础,按照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个人所得税。(2)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的确定。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时,税前扣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但以下规定需要特别注意: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佣金(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在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2000元/月(2008年2月底前1600元/月)的费用。办案佣金的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的具体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资律师和员工律师也拿办案佣金。根据149号文件的规定(我省转发149号文件时,规定办案费用的相关费用按30%的比例统一扣除),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办案费用(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聘用人员等费用)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即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70%应作为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首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佣金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支出发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计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收入。另外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数据费、聘用人员等必要费用可以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43号文件、91号文件和6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2、员工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收入和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的合理工资和工资收入允许税前扣除。3、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工资总额2、5%的标准扣除。超过这一标准的实际使用额不得税前扣除。4、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不得税前扣除。比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的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支出等。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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