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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请参阅《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执行程序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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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即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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