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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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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作出,根据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 4)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益,必须严格依法制定。根据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人、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鉴定事由(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职业病时,应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4)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字,在鉴定书上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鉴定结束之日起20天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务所发送当事人。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二、职业病鉴定档案的内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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