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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网络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1、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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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刷卡消费”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XX百货、XX大酒店)刷卡消费5968或7888元等,如用户有疑问,可致电XXXX号码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在用户回电后,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更改数据信息操作,或是根据其电话指引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将受害者卡内的款项转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达到诈骗的目的。(二)“引诱汇款”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将“请把钱存到银行,账号,王先生”等短信内容大量发出。有的事主碰巧正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即可能未经仔细核实,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有的事主因拖欠别人钱款,收到此类诈骗信息时,自认为是催款的,没有落实真实姓名,便匆匆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三)利用任意显号软件诈骗。不法分子使用任意显号软件,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随意拨打手机、固定电话,显示国家机关的热线号码、总机号码,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犯罪,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恫吓,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到指定帐户。(四)虚构购房、购车退税诈骗。信息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或汽车公司)房产(或车辆)交易(或购置)税收政策调整,你的房产(或汽车)可以办理交易税(购置税)退税,详情请咨询。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往往容易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以种种借口诱骗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帐户。(五)虚假中奖诈骗。方式主要分三种:①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②通过手机短信发送;③通过互联网发送。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六)“汇钱救急”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网聊、电话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了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后,首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骗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利用受害人手机关机期间,以医生或警察名义向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生病或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谎称遭到绑架,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以实施诈骗。(七)“冒充领导”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电话询问、上网查询等手段,详细收集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机关、监管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的姓名、手机号码、办公室电话等有关资料。获取资料后,不法分子即假冒领导、秘书或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划拨款项、配车、帮助解决经费困难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配套费、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帐号,实施诈骗活动。(八)ATM机虚假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用户卡内现金。(九)“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受害人的熟人,在电话中让受害人猜猜他是谁,当受害人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然后谎称近期将来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出车祸、生病等事由急需用钱,向受害人借钱并告知汇款帐户。(十)虚构个股走势以提供信息炒股分红为由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的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十一)“电话欠费”诈骗。“我是XX电信局(公安局、检察院),您的电话已欠费,而且您的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请配合。”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打电话到事主家中,谎称事主在某地办理了固定电话并已造成欠费。当事主反映并未登记办理“欠费”电话时,作案人员即会继续以事主身份信息泄露、被他人冒用、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事为由,将电话转接到所谓的公安部门报案。接下来,不法分子冒充公安民警谎称事主的身份资料被人盗用,银行存款可能不安全,或称事主涉嫌“洗黑钱”犯罪,诱骗事主将银行存款汇入不法分子提供的安全账号内。(十二)无偿提供低息贷款诈骗。“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经理”。此类诈骗短信,是骗子利用在银根紧缩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以低息贷款诱人上钩,然后以预付利息名义骗钱。(十三)“骗取话费”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拨打“一声响”电话(响一声即迅速挂断的陌生电话),诱使您回电,“赚”取高额话费。或以短信形式发送“您的朋友13×××××××××为您点播了一首××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收听。”一旦回电话听歌,就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或定制某项短信服务,造成手机用户的财产损失。(十四)冒充黑社会敲诈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冒充“东北黑社会”、“杀手”等名义给手机用户打电话、发短信,以替人寻仇“要打断你的腿”、“要你命”等威胁口气,使事主感到害怕后再提出“我看你人不错”“讲义气”“拿钱消灾”等迫使事主向其指定的账号内汇钱。(十五)“高薪招聘”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利用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要求受害人到指定酒店面试。当受害人到达指定酒店再次拨打电话联系时,犯罪分子并不露面,声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步步设套,骗取钱财。(十六)以销售廉价违法物品为诱饵诈骗。发送短信内容为“本集团有九成新套牌走私车(本田、奥迪、帕萨特等)在本市出售,另防身武器。电话XXX。”此类骗术是利用人们贪便宜的心理,谎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先引诱事主打电话咨询,之后以交定金、托运费等进行诈骗。(十七)网上和电话交友诈骗。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和报纸等刊登个人条件优越的交友信息(如:谎称自己为“款姐”或“富商”),在网络和电话沟通中,以甜言蜜语迷惑事主。后以在途中带给事主的礼物属文物被查扣为由让事主垫付罚款或保证金,或以自己新开店铺让事主赠送花篮等礼物为由,让事主向其同伙账号内汇款。(十八)“丢卡”诈骗。嫌疑人自己制作所谓消费金卡,背面写有卡上可供消费的金额和联系网址、电话,并特意说明该卡不记名、不挂失。他们将这些金卡扔在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高档娱乐场所的显眼处,如有人捡到卡,拨打卡上的联系电话或上网咨询,对方就会告诉事主要先汇款到指定账户,缴纳一定手续费进行“金卡激活”后才能消费,从而实施诈骗。
1.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尽早识破犯罪分子的新型诈骗方式,尽可能地防范网络诈骗,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失,网警部门收集最新的相关诈骗信息,及时把网络新常识向广大网民宣传。 一、网络诈骗综述之网络诈骗那些事 二、冒充10086实施网络诈骗 三、网络诈骗最爱冒充的七类人 四、警惕免费WIFI背后的陷井 五、警惕,容易让人忽视的“网络黑手”
1、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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