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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慈善组织与公司具有显著区别。首先,慈善组织须是依法成立,成立慈善组织应当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后准予登记。公司则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其次,慈善组织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开展慈善活动是慈善组织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慈善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公司则是企业,采取生产、经营等方式获取最大利润,以营利为目的。最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的财产可以根据及其章程规定进行分配,公司破产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首先,发起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次,发起人是定向募捐的对象。《慈善法》第二十八规定,定向募捐的范围是发起人、理事会成员或会员等特定对象。再次,发起人不得参与分红,不得取回出资。《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结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最后,发起人不得私分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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