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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自愿离婚抚养费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协议的,可通过诉讼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夫妻离异的,由一方直接扶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
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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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解决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在诉讼中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通常会结合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教育家庭环境、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等因素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判决,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通常是月收入的20%-30%。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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