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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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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拘留的犯罪分子,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家属是不准探视。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1、的申请,、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2、决定机关。3、执行机关,是否违反义务的确定以及罚款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或提供保;监视;。变更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5、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保证金的处理。6、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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