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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加重刑罚的情节一般为: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
关于什么是结果加重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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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销法,即在一案中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盗窃、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情节的,可以升格到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酌量裁判刑罚,由此便在司法上确立了加重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时,则将两种作用不同的情节相互抵销,既不从轻,也不从重,也就是把这两种情节从量刑因素中撇开,不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择一法,即在一案中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有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作出取舍,在量刑中实际只考虑其中一个优势量刑情节,而对其他情节不予重视或斟酌,以致判处的刑罚中,某些量刑情节得不到任何的反映。 3、相加升格法,即对于一案中的作用方向相同的复数情节,不作分别裁理,而是加在一起作为另一种情节考虑。例如,把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相加当作一个免除处罚情节等。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一)共同犯罪案件。必须依法改判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五)对事实清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证据充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可以改变罪名,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证据充分、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人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一)共同犯罪案件。必须依法改判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五)对事实清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证据充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可以改变罪名,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证据充分、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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