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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宣传工作,各级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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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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