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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夫妻在外地起诉离婚: 1、当事人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 3、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或者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不住在中国、下落不明、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失踪的,可以由原告住所或者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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