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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合同终止,应根据终止原因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协商终止,一般不需要赔偿。一方违约终止的,由违约方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
合同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协助、回收等义务;或者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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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该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以上就是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法
合同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协助、回收等义务;或者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请求赔偿;承担违约责任。一般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租房合同终止,家具的处理方式因所有权人不同而不同。家具由出租人提供的,承租人退租时应返还。家具是承租人自行购买,则可以带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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