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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接受节育手术的对象提供术后随访服务,保障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一)公派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上述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女方凭相应证明可到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指导:(一)年满49周岁的妇女。(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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