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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取得军人的同意,这是法律保护军婚的一项特别规定。对这一规定我们不能机械地加以理解。并不是说,...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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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前3项是指: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有: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4、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前3项是指: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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