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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宣告缓刑要考查对所居住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要征求社区的意见。同时也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需要,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对象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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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对象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5种罪犯。
被判处缓刑的服刑人员,是需要到社区进行矫正的,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社区矫正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 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 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 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缓刑期间要注意: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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