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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2022-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以上类型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大类。所谓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所谓反证,一方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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