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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如何办税

2021-12-2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理劳务和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征税范围。本质上,分立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这不同于分立企业将公司资产(存货和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销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其中不涉及的货物转让,自2012年第5日起按照《增值税总局公告》(新增值税人资产注销)的有关程序,可以下简称2012年12年12年12年12年新增值税人资产注销)。2、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房地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征税范围。其实质是分立企业股东将企业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不同于分立企业将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房地产。企业产权转让是企业资产、债务、劳动力转让的整体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由资产价值决定,而且在2016年营业税改增后不属于营业税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税不属于营业产税的转让,企业不能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一致。3、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色税务处理1。企业分立一般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各方按下列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取得的对价视为分立企业的分配;(4)分立企业及其股东不再存在时,按清算处理所得税;(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损失不得相互结转和弥补。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4条规定:企业不再分立,分立企业的损失不得相互不得相互补偿。(2)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的资产评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10年第4号)的规定提交的资产进行清算;(2)。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整体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尚未到期的,仅按照财税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现有企业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被分立企业未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再由现有企业继承;新设立的企业不得继承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2、企业分立的特点税收处理按照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进行。分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特殊税收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2)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原分立资产的实质性%。特殊税收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分立企业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2)分立企业分立资产的相应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3)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果需要部分或全部放弃原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则新股的计税基础应由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不需要放弃旧股的,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分立企业分立的净资产占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减少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然后将相应的计税基础调整为新股的计税基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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