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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但是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中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是否离婚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志,而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意志。因此该项权利只能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配偶一方行使。因此,如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配偶向法院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后,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被告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
(1)宣告程序是前提 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问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定。 (2)被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到诉讼中就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在诉讼中是原、被告的对立方,显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3)实体方面 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种情况不宜准许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准许离婚。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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