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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是不可以出资成立企业经营的。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布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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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因此,公司不能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公司订立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者能够履行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合同相对人善意,越权法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的,视为合同有效; (三)公司越权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其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乡镇建设、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是没有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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