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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3、因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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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村民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设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批准建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目前住宅影响乡村建设计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除了周围留下孩子外,其他孩子确实需要另立门户,只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3、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地方迁入的农民没有住宅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定居,户籍转移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我国农村宅基地是为集体成员无偿提供的福利性质的住宅用地,宅基地申请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虽各地规范细节不一,但是大体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一般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为:(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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