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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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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提起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 一、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二、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A.应当撤销执行案件B.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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