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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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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该项规定做了详细解释: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土地整理后用于农业耕作的,该项土地整理业务属于农业机耕,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凡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业耕作的,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收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按照《》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8号)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国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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