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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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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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