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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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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六十日内补办。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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