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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
偷两千多的光缆,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光缆涉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光缆则涉嫌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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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2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共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造成通信中断达到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将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电信设施罪,不法分子将依中断通信影响程度或破坏通信设施造成人员伤亡而分别处以三至七年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例应分两种情况: 1.所偷光缆不是“正在使用中”的,则依法应定盗窃罪。盗窃罪须依数额定罪量刑,依本案来看,最低可判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话,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若所偷光缆“正在使用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可能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例来看,若构成罪,最低可被判3年,最高可被判15年有期徒刑。 3.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光缆,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根据盗窃的价值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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