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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
1、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不是一定要在登记地办理。也可以去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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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管辖。
不可以的,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1)一般情形;(2)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4、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居住但未定居,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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