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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毕业生落户申请 从7月1日起,申请人可到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落户,只要材料齐全和真实,一般10个工作日内便可出具准予落户或不准予落户决定。对符合条件准予落户的,持《批准入户通知单》或《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地点: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 所需时间:10天 具体申请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 2、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或学位)认证书。 3、在汉创业需提供本人在汉登记注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在汉就业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汉缴纳1年社会保险证明。 4、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留存联系方式,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中落户的,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武汉毕业生落户户口登记:批准入户后所在的派出所
外地人武汉转户口条件有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2、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 3、新立户的需持住房证明; 4、城区农业户口迁入需持街、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的证明;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二)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退伍、出国、劳改劳教放回人员凭相应证明和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件办理;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1、书面申请(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超过20周岁未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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