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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所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以下或者100万以下的部分,则房屋评估费用按照房产总价值的5%进行收取。(2)假如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
房屋评估收费一般根据房屋的总体价值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总体的收费标准是: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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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收费标准:100万以下是千分之六,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千分率)(1)101以上至1000万元按2.5‰(2)万元按1.5‰(3)万元按0.8‰(4)万元按0.4‰(5)万元按0.2‰(6)10001万元以上按0.1‰只向委托人收取。望采纳。
(1)如果所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以下或者100万以下的部分,则房屋评估费用按照房产总价值的5%进行收取。(2)假如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1000万的,则1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2.5%进行收取。(3)再甚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0—2020万的,则1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1.5%进行收取。
房屋估价有纠纷怎么解决,房屋估价有纠纷怎么解决,主要内容:委托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估申请的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原估价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原估价机构还应向原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估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拆迁人应在收到专家委员会意见的3日内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另一家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受托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重新评估报告。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的结果无争议的,重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拆迁人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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