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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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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两岁,父母离婚的话,女方有很大的可能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会判给父亲。
离婚子女的监护权归谁,首先由父母协商,父母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与父方同住: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第二,对于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对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其意见。
总体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年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跟随母亲。除非母亲生活严重困难,如: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 2、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则根据有利于孩子教育、生活、成长的一方法院作出判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机关证明、证人证言等)(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还需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随一方生活的证据)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共同生活多年: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机关证明、证人证言,要求并且有能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证据以及愿意代为照顾抚养的证明等)其他:比如说男女双方的经济实力、工作工资水平、学历水平证据等。归根结底:由一方抚养能为子女提供更优越的生活条件、教育条件、情感条件等,有利于子女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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