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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一般只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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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要交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收费的房产应该缴纳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个人拥有的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应该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单位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定性和处理,目前法学理论上无章可循,各地处理又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民事政策的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劳动所得的收入”对于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赠与的实物等福利及八小时以外的劳动收入,当然也包括单位为职工购房所给的补贴,因此处理离婚时,仅对夫妻购买商品房的优惠价进行分割,不认定差额补贴部分是不公平的。例如:一对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单位职工,妻子是司法部门职工,93年,妻子所在单位向职工出售价值7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单位补贴3万元,夫妻俩出资4万元购得此房,后因妻子单位支付了巨额购房补贴,每年奖金就少了,基本不发奖金,而丈夫单位未行房补,奖金可观,成为夫妻储蓄的主要来源。嗣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子判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购房款的一半2万元,男方不服提出上诉,显然上诉是有理由的,女方单位给的购房补贴与男方单位发的奖金是同一属性的,理应一视同仁。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集资建房”与“优惠价商品房”的区别,虽然集资建房也是国家、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集资建房以国家、单位出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出资个人只有使用权或部分产权,分割时应就个人出资部分进行分割。还有购买期房,预付部分房款,以后按揭分期付款,在付清房款取得产权证书前,夫妻离异,应按已付款项进行分割,不能以整套房价分割。当然取得房子的一方支付已付款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后,应履行日后的按揭还贷义务方可取得全部产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兔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 (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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