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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不会构成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1、婚姻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
1、不是无效婚姻,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不在婚姻无效的范围内,是可撤销婚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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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精神疾病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以胁迫结婚为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因此,精神病结婚不是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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