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3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1,580人已浏览
3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