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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国人口压力较大,实行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收养行为与计划生育关系极为密切。收养变更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
收养继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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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子女条件包括: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2、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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