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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以上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2022-03-18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全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作出新的规定。该规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分界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发放标准执行。丧葬费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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