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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变卖查封财产的行为,可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该罪的,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行为人变卖已...
对于变卖查封财产的行为,可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该罪的,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行为人变卖已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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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拍卖、变卖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或者变卖。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双方当事人经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变卖而直接以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抵偿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公开市场价格或依照通常方法确定的价格。
变卖是将财产交有关商业部门代卖,或者交信托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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