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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法的强制措施,一旦期满且不够逮捕条件的话,公安机关就会解除其强制措施。但有新证据印证的话,如逃犯到案,因此案依然在侦查阶...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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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性质一样,是刑法的强制措施,一旦期满且不够逮捕条件(单证、孤证、证据链不完整)的话,公安机关就会解除其强制措施。但有新证据印证的话,如逃犯到案,因此案依然在侦查阶段,故公安机关可以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即刑拘、取保候审等,直到破案。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一方面,相对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的舒适度较高,与正常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太大的差异,尽管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行动、生活会受到监控,但相较于羁押,其在室内的日常生活、行动仍有一定的自由度,无须受到专门和过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第37
1.被监视居住的不一定会无罪释放。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期满后是否释放看情况而定,如果能够查清犯罪事实,证据明确的,公安机关会将其移送起诉,法院判决后就证实有罪。当然,经过侦查,认为犯罪证据不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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