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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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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意外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职责,导致就诊人丧命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爱人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到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惹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效障碍和丧命结果。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职责,导致就诊人丧命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做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职责的做法2、因严重不负职责做法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丧命的结果3、严重不负职责做法与病员重伤、丧命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实施了违规医疗做法的医务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做法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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