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短信在证据种类上,就其实质而言系属系电子数据一类,是直到2013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有明文规定的一个证据种类。由于电子数据的形成较为特...
可以作为证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的离婚证据法院会采纳。如嫖娼的警方笔录、“保证书”、“道歉书”、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家暴的验伤报告等,这些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嫖娼看成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一。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55人已浏览
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