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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需要举行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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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程序规定是针对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当事人没有程序规定。所有行政程序,都由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程序的,属于行政机关的程序瑕疵或违法。 所以,你的问题就有答案了。 第一,当事人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因为在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时候,已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和申辩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也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当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听证申请书行政复议即你说的当事人放弃权利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违反行政程序。 第二,在接到行政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应该进行处理。但进过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就会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立案,等等,根据情况而定。
《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听说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首席听证员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首席听证员: 一、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无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查明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3、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4、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首席听证员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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