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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人所作的证言,是否可以成为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对象?

2022-03-04
刑事案件中,证人所作的证言,不是唯一证据。如果有其它证据证实当事人已经涉嫌犯罪,即使证人不到,公安机关也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如果没有其它的证据证实当事人犯罪的,即使有证人证言,但尚形不成证据链的,也不能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本人口供也如此。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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