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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录口供不等于立案。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
在警察局录口供不等于立案。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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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安局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 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 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时提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这个要鉴定后才能知道受伤后,及时就医、报警。向办案机关申请伤情鉴定,由派出所开具鉴定函,由当事人自己去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一般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结果构成轻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重伤的: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则加害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依据伤残鉴定结果可起诉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与受害人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1、两方因冲突导致的互殴,各自均为轻伤,均已冒犯了刑法234条有意伤害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2、有意伤害使人轻伤的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两方当事人如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就各自民事职责问题达到和解,主动投案自首,知罪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可能会在法定原则内,联盟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诉讼决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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