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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处理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为。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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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判处: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单位犯前款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遇到索贿的这种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不能姑息纵容的对方。对于索贿一方来讲,在侦办受贿的案件中,有索贿行为的要从重处罚,而对于行贿人来讲,本人是被索贿的话,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为。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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