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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债务可以约定自行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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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对婚姻期间的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但是这个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起诉,还是可以起诉夫妻双方承担的。
夫妻一方不一定要承担另一方生前所欠债务,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另一方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超过部分就不需要承担。
离婚一方主动承担债务是可以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但是,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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