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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厦门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 反诉被告一(本诉原告): 住所:山东曲阜董庄乡中村 反诉被告二(本诉原告):马化云 住址:山东曲阜董庄乡中村 反诉被告三(本诉原告):孔加盈 住址:山东曲阜董庄乡中村 本诉被告:范世兵 住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平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三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下述款项按50%向反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维修费以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合计92106元。 2、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8日1时47分许,范B驾驶反诉原告之闽DG的轿车与违章驾驶的孔C发生碰撞,闽DG的轿车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反诉原告因车辆施救及修理支出车辆修理费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合计92106元。2010年7月16日,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作出第3502031201000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中范B与孔C负同等责任,因此孔C应就反诉原告之损失在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孔C已经死亡,三位反诉被告分别系孔C的父母和女儿,为孔C的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具文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令三位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反诉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请判如所请。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2011年3月3日
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扩的法院提起。 4、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5、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一份起诉书原告:******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人家庭住址*********电话:********被告:石小定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市******电话*******(现已停机)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415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880元,营养费2000元,整容费2000元、康复费2000元,,共计19030元。 2、精神损害费2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xxx年7月20日8时30分,xxxx驾驶xxx牌电动车沿xxx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xxx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相撞,至使****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来被120急救车拉xxxx医院急救,当天转入xxxx民医院治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如下:*****右肱骨下骨骨折,头面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x根据《程序规定》第45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石小定负责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望判如所请。此致xxxxx人民法院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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