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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认罪认罚和检察院的区别

2024-09-12
在派出所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是“认罪认罚说明书“。该文件详细说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其应享受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会讯问当事人,并再次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获宽大处理。如当事人同意检察院对其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的判定,且经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见证,便可签署具结书,从而得到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事实上,这是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以及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律师之间就案件适用罪名、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的结果。总之,派出所和检察院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前者主要负责告知和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后者则在审查案件后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并签署具结书,以获取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相关法规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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