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建筑法》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
根据《建筑法》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实。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鉴定是否为危房,一般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是以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对于一般性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可请求开发商维修。而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在保修期内因修复房屋造成业主装修损失,应由商品房的出卖方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8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