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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解释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如下:第一条隐瞒、转让、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入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改、归还赃物、赔偿,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情节,免除刑事处罚。
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只有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行为。比如说,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吸毒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我国刑法第347条明文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也就是说,犯罪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是犯罪行为。这就是法律上一条著名的原则,相信大家也应该知道,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个特征其实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延伸出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确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但不规定刑罚,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不会产生社会效果。前面我们说过,违法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有的是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调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刑法在规定某一种犯罪的同时,必然要规定相应的刑罚。所以,应受到刑罚的惩罚,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比如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什么是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规定其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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