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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入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划...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入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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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的财务活动。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按要求经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并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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