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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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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二)理货报告;(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五)疏港分流申请;(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七)装箱清单;(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九)运抵报告;(十)装(乘)载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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