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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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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制作复议申请书时,应注意:(1)原决定或裁定的名称、文号要写清楚、准确,以便人民法院查询并审查;(2)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决定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反驳,并提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要清晰、充分,有针对性,以增加复议申请的说服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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