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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000年二月二日,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合决定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在自行拟订离婚协议过程中,甲男因感觉乙女与第三人丙男志趣相投,便约定“家庭债务捌仟元(含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甲男负责归还伍仟元(含信用社借款),由乙方负担叁仟元;如乙与丙结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负责清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到民政所办理了离婚手续。二00一年六月,甲男到信用社交清了借款本息贰仟壹佰元。二00三年三月,乙女与丙男成婚,为此甲男以乙女违背离婚协议为由,诉请法院要求乙女负责返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贰仟壹佰元。 本案中,对原告甲男诉请应否支持,焦点在于“如乙与丙结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负责清偿”的条款效力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清偿责任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欺诈、胁迫行为,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现该条件“乙女与丙男结婚”已成熟,故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乙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本案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协议表现形式是关于对债务清偿进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对乙女与丙男结婚的制裁条款。而《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故本案中甲男对乙女婚姻自由行为进行约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条款无效,因此甲男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
是否生效的问题,需要看你们的具体约定。 如果你们约定,要到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才生效,如果你们没有办理,该协议是不生效的,如果你们已经办理完离婚手续,那么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双方均可与他人结婚。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争议,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如果结婚证是在中国领取的,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了涉外离婚协议的基本程序,对于涉外离婚协议的程序你都了解了吗?如果你在对于涉外离婚有关的法律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对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范围以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等一些其他问题如果不懂,不清楚不明白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做一些法律咨询,解决您所想了解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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